优秀的心得体会会让读者产生相似的领悟和感受,心得体会是对时间的总结,是岁月流逝中留下的珍贵财富,下面是爱制作小编为您分享的学刑法心得体会5篇,感谢您的参阅。
学刑法心得体会篇1
近期我积极、主动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系统学习,通过学习,是我对刑法的内容有了一定的认识,同时也是我觉得要不断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提升法律修养,不仅要做一名懂法的公民,而且要做一名知法、懂法、遵法的员工。通过学习使我产生了很多想法,下面我将小谈一下对本次学习的一些心得体会。
我们国家很早就开始了关于法律的宣传,比如中央电视台的“法治在线”、“今日说法”等栏目,让我们更能接近并且了解怎样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可是仅仅这样是远远不够的。我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的程度,将直接关系到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中华民族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因此,学习法律,提高法律素质,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同时,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事就是法制经济。使自己充分运用法律这一武器来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市场主体的活动、市场秩序的维系、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市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发挥等。
法律知识是我们必备素质之一,我们必须通过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促进和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正确的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问题。公平交易,平等……,在生活过程中,遵守法律,享受个人权利,履行义务。
我深刻的理解到了我们的权利和义务,能够在日后的学习工作生活过程中正确的行使我们的权利,正确的履行我们应尽的义务。在学习工作过程中,更能正确地遵守法律规定,更能够在工作生活中免受困扰,保护自身生命财产安全;更加了解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维护这些权益的程序和方式。也初步具备了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并有了一定的寻求法律救济的能力。
学刑法心得体会篇2
考研数学考试做题中的注意事项
这段时间考生在做题时要注意以下方面:
一、习惯思考的能力
阅读一个知识点,宏观上思考其在整个数学科目中作用及与其他科目之间的联系,微观上思考其本身概念的深度,其具有的特点及满足的性质等等。拿到一个题目,研究其条件与结论的联系,思考题目所在的知识点及可能使用的方法,能否用更多的方法来求解,能否找到最为简单的方法。看历年真题,总结考试题目的规律,思考命题特点及与考试大纲之间的联系。
二、高效解决问题的能力
考试时不仅要正确解答题目,更重要的是要快速的达到目的。现在很多辅导资料对知识点的总结,题型的归纳都比较全面,如果能利用其对知识的`归纳再加上自己的边看边思考,对知识点达到融会贯通不成问题。
三、快速判断所考知识点的能力
考研数学大纲所规定的知识点是有限的,重要的知识点就更少一些,但考研数学已经进行了二十几年,重点之处年年考,但这些知识点每年都会换上新的外衣,乔装打扮,使不少考生被蒙蔽,之后悔之不及。
四、持之以恒的能力
数学因其高于日常生活而常受到学生的冷落,这样就会产生马太效应,愈不关心她,它就离你愈远,故而考研复习需要保持对数学热情,坚持到底!
在考研复习中考生要做到的是掌握核心,即万变不离其宗,抓住其形变而神不变之处才能轻松成功。
学刑法心得体会篇3
复习时间系统安排
在暑假期间,大家首先要这段时间将教材过一遍,将大纲规定的知识点弄清楚。这个阶段的工作很细碎,但很重要,一定要细致地做好。可以报一个考研辅导班,并利用假期时间消化。通过老师辅导可以将前一阶段的知识串起来,提高自己解综合题的能力;到了下个学期就要进入做模拟题、提高能力和查缺补漏了。到了考试前20天左右,就要将自己以前的复习整理一下,看一下笔记,将以前消化的巩固下来,不清楚的弄清楚。
会做的就不能丢分
考研数学试题从来未出现过超纲现象,只要考生把全部基本的'概念、原理搞懂了,就相当于全部押中考题。从之前考研的情况来看,考生失分的主要原因是基本功不过关,大多数考生往往因为一个考点没掌握而影响了整道题的运算,最终导致失分。在复习过程当中,大家一定要重视数学概念、原理的掌握和计算过程的训练,争取在考试过程中,只要是会的就不丢分。
无法预测,只能注意细节
从最近这几年数学一来讲,有一个比较值得注意的问题,出现了图形命题这种形式。数学一在最近连续两年出现导数应用用图形来描述的问题,在数学二,数学三,数学四,估计以后可能也会朝这个方向去做。所以这个倒是值得应该注意的这么一个问题。至于说其它的哪些考试,或者哪些考这种东西,确实比较难以去预测这个问题。可是有这样一种特点,假如我们看一看考试大纲的话往往可以看到这样,在考试大纲里头所列出哪些知识点,经过了多年考试以后,基本上全都考到了,也就是说在考试大纲里头所列出的那些考点的话经过几年以后,基本上都能够轮得到。
学刑法心得体会篇4
经过对刑法分则近两个月的学习,我了解到、体会到更多刑法的乐趣,揣摩到更多属于刑法的真谛。上学期通过学习刑法总则,开始接触到什么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知道那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设置的对抗犯罪分子的法律,分清了违法与犯罪的根本性区别等。犯罪是指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对犯罪的定义体现了罪刑法定的思想,犯什么法、量什么刑,都要依据法律——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基于我的简单理解就是犯罪人应负担的法律责任,负责任就有承担惩罚的义务。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利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我是这样理解的:犯罪是特定的行为——是对社会的一种严重的侵害;刑罚是制裁的方法——是国家对犯罪分子的严厉惩罚。刑罚也是恶,直观的看是以恶制恶。所以制恶是不得已的,是为了国家、社会的安定,是为了保护大众的平等的权益不受侵害,所以我们强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因为刑罚是以恶制恶,于是我们又强调刑罚人道主义,刑罚个别化等等。
读着这一步步从中间向四面八方延伸的法言法语,当时即对刑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而这学期的刑法分则学习,让我更清楚的意识到,刑法真正的魅力所在并非那些真实的却曲折离奇的案件,也不是电视剧上那虚构的狗血剧情,而在于刑法在各大部门法之中,唯一一个与犯罪有关,且关系无比密切的法律。同时,犯罪,作为一个与暴露人性丑恶有关的行为动词,集心理、伦理、医学以及科技等于一身。更准确的界定如下,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犯罪概念是对各种犯罪现象的理论概括,它不仅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且阐明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从而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则标准。
刑法学总论是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较为抽象的概括,研究刑法的一般性、共性问题,而刑法各论是在总论的指导下,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对所规定的各类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种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成的体系,即先分类后分种,使其脉络清晰。通过学习,我了解到,目前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采用的是简明的分类方法,将犯罪共分为10大类,依次是(因为同类客体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从重到轻排列的有次序关系的,而不是分别是的平等关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采用这样的分类方法是从犯罪的同类客体出发。而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排列标准主要是以各类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的,但存在相对性,有时还得做具体分析。
刑法分则具体条文一般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由于罪状与罪名密切相关,因此对罪状,罪名及法定刑的研究,是刑法各论的重要内容。而对刑法具体条文的学习理解自认为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学到家的,例如刑法
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其中的行凶的概念是比较模糊的,其含义十分宽泛而难以确定。一般而言,打架斗殴是行凶,伤害他人是行凶,杀人行为也是行凶;赤手空拳殴打他人是行凶,使用器械、qiāng支伤害他人也是行凶。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对行凶的概念进行分析,阐明其真实的含义。理解法律条文的规定,行凶是和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列规定的,因此,它们之间应当具有性质和程度的考量。而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是可能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所以,只有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可能造成防卫人重伤、死亡的时候,才可以认定为行凶;而打一巴掌、煽一耳光等轻微的暴力行为则应当被排除在行凶的范畴之外。
因此,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明确了对各类、各种具体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认定犯罪,规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所确定的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二者相辅相成。只有把总则和分则紧密地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认定犯罪,确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简而言之,总则给予分则精神上的指导,分则在定罪量刑的时候遇到困难时则回归总则的原则性规定上进行自由心证。
在上学期学习刑法总论时,曾老师讲授了很多刑法基本概念、基本原则以及各方面理论上的指导,为分则学习作出一个先行的铺垫。然而到了这学期上陈老师的课,我方才发现,自己总则上的内容把握得不够准确,知识缺陷很大,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犯罪形态、罪刑法定等往往陷入一个混乱的怪圈。例如故意杀人罪,这是我首次有勇气上台讲课的一个罪名内容,当我自以为预习分析得很透彻的时候,最终的案例分析时,我还是卡在一个犯罪形态上,究竟是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还是犯罪既遂。这暴露的是学习总论时缺乏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及司法实践当中具体个案的判决分析,更重要的是,刑法总论知识体系的极度不完善,需要在学习刑法分则的过程中加以弥补。现在时过半学期,我自认为比较理解何以判断犯罪形态: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犯罪预备相对于其他犯罪形态较容易判断,问题不大。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实质区别:犯罪有没有得逞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实质区别:犯罪未得逞是不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 是以外的原因就是未遂,是自动放弃的话就是中止。后三者比较容易混淆,鉴于各种犯罪行为的行为方式各异,当司法实践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是,犯罪形态的不同对罪刑法定起到一个关键性的作用。
刑法分则主要规定具体罪名与罪状,数目繁多,在如何把握刑法分则的问题上,我认为应该从理解以及掌握各个罪名的主要内容和行为方式上出发学习。刑法分则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具体条文来确立各种犯罪行为,条文的内容包括罪状和法定刑。通过罪状设计来描述犯罪行为,确定打击犯罪的范围,是各国刑法的通行作法。罪状的内容主要是对社会现实中具备一定的社会危害性需要由刑罚方法来处置的事实加以记述,这是罪刑法定,在认识论上是定性认识。法定的罪刑设计要落实到具体的案件中,需要司法定量,具备可操作性。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来考虑,满足可操作性的最佳状态是:立法对每一个问题的规定不仅有定性因素,更为关键的是有定量因素。只有在定量的意义上才可以说能够将可操作性落实,仅仅停留在定性阶段而不考虑定量因素,不符合实事求是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面对具体个案,处理具体案件时,对刑法的适用解释只能是具体的,根本原因是案件之间的情况是千差万别的,正如我们高考英语作文经常用的一句话:everycoinhastwosides。每一枚硬币都有两面,更何况是一个案件,又何止两面呢。世界上没有任何两件事物是完全相同的。每个案件在其所具有的特殊之处都是独一无二的。一个案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方,他们永远不可能重复在他们之间引起纠纷的那种行为。我们可以用足以涵盖不同时空下不同当事人之间的不同纠纷的一般术语,去描述一个案件中的诸般事项。我们也可以用仅仅能够包含在一时一地的这些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的特定的法言法语,对他们加以描述。无论我们怎样描述案件,每一个案件都只发生一次。例如杀人罪是定性描述,具体的杀人行为分别有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基于故意和过失的程度所反应出的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在各个案件中均有差异。
至于刑法上所说的行为方式,我们在学习的时候经常会进入这样的一个思维误区,法条说什么即是什么,抠字眼,只在于字面上的分析以及在语句上的剖析,而忽视了其中的内涵以及各个不同的行为方式所导致的不同的行为结果以及判决结果。经过学习,我发现刑法总论和分则是密不可分的,没有总论的指导,单看分则,确实难以作出正确的判决,由此可知,无论是总论还是分则,在学习的时候必须融会贯通,不可厚此薄彼,构建自身完整的刑法知识体系,对分析案件时很有帮助。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更好地把握刑法法条上所提到的各个行为方式呢?当然,语义理解是最基础的一方面,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到法条上没有明确写上、规定上的其他行为,那些特殊的行为方式该如何定性的问题。法条不可能涵盖所有有可能的犯罪行为方式,人的创造力是无限大的,可是路走偏了,就成了人的犯罪手段及方式是无限多的。因此,当出现于某些特殊的行为方式时,一是可以依照法条总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而不必关注与其他具体行为方式的关系;二是可以依照刑法总论上一些基本的、原则上的规定,再结合相类似的具体罪名,由法官进行自由心证。
刑法在理论和实践方面也存在着比较大的差距。正如广州许霆的恶意提款案件,从无期徒刑改判为五年的有期徒刑,然而同一性质同一行为方式的云南许霆则从无期徒刑改判为八年的有期徒刑,且是借鉴广州许霆案的先例进行上诉。云南许霆表示:2009年7月的时候,我有一次减刑机会,要减两年零六个月。结果报上去,法院说我不认罪,这个减刑就没有批。直到广州许霆案引起了一系列涟漪,方才让这个云南许霆有了提前步出监狱的机会。为什么不同的法院检察院的判决会有不同的结果,为什么法律规定的上诉在实际操作中那么难实施,甚至对于写了很多遍的申诉材料上交到法院,依然是无人问津,这是司法实践的失误还是司法机关办事效率的低下,不得而知。我记得当初本科专业选了法学的时候,不少人告诫过我,从法学院毕业出来以后,会发现大学四年所学到的跟职业会大相庭径,无论你是作为律师还是检察官。其实个人认为,不是学的东西大相庭径,而是作为一个人心中那份正义以及法律理想已经在社会的大染缸之中被染得失去了本来的颜色,看不清其本来的面目,因此才会造成大相庭径的局面。司法实践当中,理论上的东西相信是相差无几的,由于法院、检察院以及辩护人的不同而容易造成判决结果出现差异,这也是刑事立法的一个不足之处,也是刑事司法的一个缺陷所在。
通过这学期学习刑法分则,我深深体会到,要学好刑法这一门课不是一件简单的事,这需要理论联系实际,过于理想化的思维会导致刑法的学习道路出现偏差,批判性的思维反倒会让自身更好地认清事实,看清法律不只是维护人的权利,而且牵涉到的还有很多很多或正或邪的方方面面。刑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实践性都很强的法律学科,且与其他部门法比起来,刑法是第二道防线,没有刑法做后盾、做保证,其他部门法往往难以得到贯彻实施。因此我们不是为了学习刑法而学习刑法,而是为了把法律知识融会贯通,将学到的知识更好地应用到实践中去,解决实践中具体的问题而学习刑法。在学习刑法的过程中,不能闭门读书,忽视联系实际,那是高中时候明确高考高分为目标的学习方法,我们应当把理论学习跟我国的司法实践,特别是刑事审判实践结合起来。作为法律专业的学生,还要了解、关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带着新问题去学习刑法理论,同时也要关注犯罪学、心理学、刑事诉讼法学等方面的相关学科。这样不但为学习刑法提供了动力,而且也能使所学的刑法学知识得以检验、充实和提高,并能提高分析问题和认识问题的能力。
学刑法心得体会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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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有关安全生产的犯罪行为,加大了对事故隐患责任人员的刑事处罚力度,体现了国家惩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的坚定决心。本期视频,我们邀请到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范甜甜律师来为大家具体解读一下《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
主持人:范律师您好!
范律师:您好!
主持人:范律师,新刑法修正案出台后,有关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入刑引发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能否请您为我们做一个简要解读。
范律师:众所周知,近年来国内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频发、高发,典型的像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险品爆炸事故案、江苏响水“3·21”特大爆炸事故案等,每起事故都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常言道,绳子总在磨损处折断,事故常在薄弱环节出现。生产事故频发,其根本原因是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对安全设备更新不及时、不愿多花钱更新设施设备、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针对当下生产企业普遍存在的侥幸心态,此次的新刑法修正案一大亮点便是将安全生产危险犯入刑,将极易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是国家从法律层面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违法行为亮出的利剑,也是给安全生产责任单位亮出了红色底线。因此,准确理解和适用该修正案,对于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以及危害安全生产犯罪的惩治力度,进一步织密安全生产法网,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主持人:范律师您能简要介绍一下此次刑法修正案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修改内容吗?另外,修改之后,关于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规定和罪名都包括哪些呢?
范律师:《刑法修正案(十一)》重点修改了刑法第134条第二款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罪名和内容,同时新增了危险作业罪。
截至目前,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了《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同时,经过本次修正案,与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相关的罪名主要包括了以下16种:
(1) 危险作业罪(第134条之一)
(2)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第134条第二款)
(3)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229条)
(4) 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第一款)
(5)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
(6)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5条之一)
(7) 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6条)
(8)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9条)
(9) 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39条)
(10)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139条之一)
(11)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条)
(12) 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1条)
(13)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2条)
(14)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
(15) 交通肇事罪(第133条)
(16) 污染环境罪(第338条)
主持人:范律师,对于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罪名和内容的重点修改,您认为主要是有哪些考虑呢?
范律师:修正案在《刑法》第134条第2款中增加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犯罪。我认为主要有两点考虑:
一是传统安全生产事故犯罪为过失犯罪,过失犯罪的刑罚配置较之于故意犯罪一般要轻,普遍提高过失犯罪的刑罚还需要慎重。本次修正案区分了情况,只对主观上明知存在重大隐患,但为了短期利益置之不理,极其轻率、鲁莽,客观上又冒险作业,情节特别恶劣、发生的后果又特别严重的情况加重刑罚。
二是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具有总括性,《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其中增加组织冒险作业罪的情形,同样可以适用于刑法第135条至第139条规定。比如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中,如果犯罪情节中出现明知有重大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情形,也可适用这一新增规定。
主持人: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行为类型扩充后,怎样具体认定呢?
范律师:《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条文的基础上,增加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法定情形,通过扩充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类型,进一步扩大该罪的打击范围,实现刑法对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的早期干预。
这里的“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其主观方面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前者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后者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并且明知的内容为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比如,明知矿山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仍冒险作业的,将构成本罪。
主持人:范律师,对于修正案新增危险作业罪,您认为其立法意图是什么?
范律师:近年来一些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如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险品爆炸事故案、江苏响水“3·21”特大爆炸事故案等,使人们认识到等到发生事故后再治理为时已晚。有关方面提出,对一些虽尚未发生严重后果,但具有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现实危险的重大隐患行为,刑法也应当提前介入,更为积极地预防惩治这类犯罪。
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研究修改刑法有关条款,将生产经营过程中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列入刑法调整的范围。”根据各方面意见和实践情况,修正案增加危险作业罪,将刑事处罚阶段适当前移,对于特别危险的重大隐患行为,没有发生现实危害结果的也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中这种情况是极少的,是对安全生产犯罪领域立法技术、立法理念的突破。
主持人:范律师,危险作业罪构成要件有哪些,请您给我们具体分析一下。
范律师:(1)危险作业罪属于具体危险犯,其保护的法益在于公共安全,成立该罪必须满足两方面条件:
一方面,实施了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3种情形:一是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是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是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另一方面,行为造成了相应的侵害结果,即本条规定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2)本罪的行为主体为自然人,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一线从业人员。
(3)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即行为人认识到具体的公共危险,仍然故意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这里既包括国家制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行业管理的特点而制定的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总体看来,危险作业罪属于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中的轻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4条的规定,犯危险作业罪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实际上,危险作业入刑的警示或者说预防效果远远大于惩罚效果,刑法在提升危险作业违法成本的同时,也让“危险”的预期时刻提醒着行为人,此举填补了刑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短板,有利于刑法功能的整体发挥,也符合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客观要求。
主持人:很感谢范律师的精彩解读,通过您的解读,显然我们能够看到,此次新刑法修正案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实践中势必会对规范安全生产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范律师:是的,这次的修改和完善,一方面,倒逼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代价。另一方面,将防控安全风险的理念真正注入到了刑法的具体“条文”中去,将明知隐患、无视风险的行为定罪,进一步提高风险防控意识,为风险治理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意义重大。
主持人:总而言之,不管是个人、企业,还是执法部门,都不要心存侥幸,依法治安是唯一的出路,也是最大的捷径。敬法、畏法、学法、遵法、守法,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制度标准、规范规程,各司其职,企业才能健康持续发展,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才能得到更加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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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融媒记者:豪杰 逸枫 通讯员 宁磊
编辑:高冉 责编:陈扬
主编:刘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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